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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为逃避责任故意破坏现场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12-16 00:46 点击次数:94

  际机场一号航 站楼东三连廊 17 号转盘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39 万元.

  经调查认定,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2·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涉事维修项目班组根据工作安排对一号航站楼玻璃幕墙进行维修作业。10 时 04 分许,班组工人黄永恒与其他五名同事进入一号航站楼东三连廊 17 号转盘处的作业现场。10 时 10 分许,黄永恒从 19 号转盘外编号为E12的弧形钢桁架攀爬至A区连廊空侧外二层平台左侧并平移至右侧,通过编号为 E13 的弧形钢桁架继续向上攀爬至距离地面约 18.1 米高的弧形钢桁架顶部区域。10 时 19 分许,黄永恒从高空沿曲面玻璃头朝下快速坠落,头部撞击到 E13 弧形钢桁架地面竖直防撞柱顶部,随后安全帽水平飞出,躯体连同安全带、 措施绳一同坠落地面。

  (一)施工现场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现场作业的环境中,弧形钢桁架各构件的形状复杂,其上左弦杆、上右弦杆以及下弦杆外径为 0.219 米,主次弦杆之间的中心距为 2.51 米,斜腹杆的外直径为 0.127 至 0.168 米,斜腹杆长度范围为 3.175 至 3.224 米不等,斜腹杆的角度不规则。主弦杆的曲率半径为 18.464 米、次弦杆的曲率半径为 15.954 米。当人员佩戴单钩安全带仅凭个人技术与体能攀爬,大直径曲杆单手握不住,双手握持弦杆交替互换不及。交替互换过程中还要更换安全带的位置,人员滑落高坠的风险极高。同时,固定措施绳、安全绳作业时,一边是曲面玻璃和屋顶通风百叶窗,另一边是临边、悬空场所,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装置,存在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作业过程中未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死者黄永恒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缺乏足够重视,在使用单钩安全带攀爬至距离地面约18.1 米高的弧形钢桁架顶部区域后,改变安全带挂点变换体位拟固定措施绳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未能安全作业,以致自身连同安全带、措施绳沿曲面玻璃幕墙滑落地面受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和第五十七条 [3]之 规定。

  根据监控视频分别显示,事故发生后,涉事维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黄永伟(班组长)未掩盖未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隐瞒死者无证上岗的情况,为逃避责任将死者作业时穿戴的单钩白色安全带藏匿在一号航站楼到达 15号转盘炮楼一层,10 时 47 分 39 秒返回现场,将自己穿戴的双钩蓝色安全带留在现场。黄永伟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给后续调查带来干扰。

  黄永伟,涉事维修项目现场负 责人(班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隐瞒死者无证上岗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藏匿死者作业时使用的安全带,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其行为涉 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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