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待售新车被撞坏贬值损失赔不赔?

时间:2023-11-01 23:04 点击次数:82

  李先生:刘某驾车来我们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停在展厅前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冲破玻璃墙进入展厅,造成两辆待售新车损坏。我们要求刘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刘某称,自己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是间接损失,已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故不承担赔偿。请问,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张律师:案涉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张先生:2022年8月,我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我们公司租赁乙公司在四川某处的用电设备。同时约定,如无法正常供电,乙公司应在3日内一次性退还定金、押金、预存电费。按照约定电费标准,我们公司预存电费160万元,并支付押金80万元。

  两个月后,乙公司无法正常供电,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机房。我公司实际使用电费169万元。我们公司、乙公司各方主体均认可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并非实际租赁机房。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张律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引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案涉服务机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合同签订后,你们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押金80万元,预存电费160万元,实际使用电费169万元,上述押金及剩余的预存电费系乙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占有的财产,应予返还。

  王先生:我公司诉乙公司案件,乙公司败诉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公司要求股东丙、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丙、丁辩称,不同意我们公司请求,一是乙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公司剩余财产足以支付我们公司债权;二是两股东认缴出资并未到期。经查询,乙公司于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丙实缴80万元,股东丁实缴20万元。2018年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2100万元,股东丙实缴1800万元,股东丁实缴200万元,2022年10月9日,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100万元,股东丙认缴出资2500万元、股东丁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我公司的请求是否合法?

  张律师:股东丙、丁未全额实缴出资,但出资期限未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同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乙公司经法院执行被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执行程序,股东丙、丁认缴出资虽未到期,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opyright © 2027 三牛娱乐注册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