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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玻璃掉落砸伤人 房东与租客谁该负责

时间:2023-09-12 19:10 点击次数:138

  上班出门没有关窗,之下,窗户玻璃掉落砸伤楼下行人。租户认为窗户年久失修,又遇到极端天气,才导致的事故;而房东则认为租户出门没有关窗,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由租户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伤者该向谁索求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窗户玻璃掉落砸伤行人,属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损害责任。租户在知晓门窗老化的情况下,应及时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者自行维修后请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且在大风天气应当及时关闭窗户。根据相关法律,如果租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房东对老化的门窗进行维修、加固、防范等事先预防措施,则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与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房东(若其同样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租户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窗户维修事宜有特殊约定,则在向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后,最终责任承担需依照其中的特殊约定处理。

  陈女士和朋友在一个老旧小区合租了一间位于五楼的房间。陈女士和她的朋友都是上班族,有一次出门上班后,天气突然变了,风驰雨骤,陈女士这才想起出门前没有关窗,但上班地点离住处距离比较远,她无法及时赶回去关窗。

  下午回到家,陈女士发现窗户被吹坏了,玻璃破碎后掉到楼下,并得知掉落的玻璃将一个路过的行人砸伤。伤者经过入院治疗后虽无大碍,但要求陈女士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相关经济损失。

  陈女士表示,房间的窗户年久失修,一直没有更换过,突然遇到极端天气,才导致意外的发生,房东应该负主要的责任。房东则认为,虽然窗户比较旧,但根本还是因为两个租户出门不关窗才引发的意外,因此应由两个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故属于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损害责任赔偿,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文磊律师分析认为,要想确认责任权属,首先要看租客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窗户维修事宜是否有特殊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无特殊约定,房东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应当负有维修、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说,房东负有及时对老化的门窗进行维修的义务。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租客在知晓门窗老化的情况下,应及时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者自行维修后请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且在大风天气应当及时关闭窗户。

  沈文磊律师表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租客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均负有对房屋的管理、维护义务。根据陈女士的叙述,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考量租客对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损害责任,法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换言之,如果租客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老化的门窗(要求)进行过维修、加固、防范等事先预防措施,即主观知晓存在安全隐患并主动采取了措施,则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此情形下侵权责任应由房东即出租人承担。反之,如果租客无法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则推定租客作为房屋使用人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损害责任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应与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房东(若其同样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若租客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窗户维修事宜有特殊约定,则在向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后,最终责任承担需依照其中的特殊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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